债权人与被告债务人、保证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
意思的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禁止性规定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。本案借款
合同已实际履行,签约三方主体适格,意思表示真实。合同效力应予确认,由
此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保护。被告债务人、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,均
已构成违约。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,应视为放弃了时效利益,故原告债权人
要求被告债务人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在借款合同约定的
保证期间内,原告未提供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在合同约定的保
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,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,保证人
免除保证责任。
武汉辉煌环球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承接各种账款、债务纠纷,我们
承诺:不成功不收费!
|